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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基金)採行電子化核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自即日生效;另「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採行電子請購及電子核銷系統會計相關作業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會計作業注意事項)及「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採行電子請購及電子核銷系統內部審核應上傳憑證及文件」(以下簡稱應上傳憑證及文件),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
發布日期 |
2021/8/23 |
發布單位 |
會計室 |
點閱次數 |
156 |
詳細內容 |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0年8月23日府授主會決字第1103007660號函辦理。
二、旨揭注意事項業公告於主計處網站「臺北市政府友善經費 報支(含電子化核銷)專區」,請本校各同仁確實作為採行電 子化核銷作業之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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