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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檢送本市第一期及第二期空氣品質維護區實施移動污染源 管制措施公告各1份,請貴校協助加強宣導相關規定,詳 如說明,請查照。
發布日期 2023/5/12
發布單位 學務處
點閱次數 49
詳細內容

 主旨:檢送本市第一期及第二期空氣品質維護區實施移動污染源 管制措施公告各1份,請貴校協助加強宣導相關規定,詳 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環境保護局112年5月5日北市環空字第 11230345321號函辦理。

二、本市「第一期空氣品質維護區」及「第二期空氣品質維護 區」分別業於110年1月1日與111年1月1日公告實施,要求 進入區內之特定柴油車需符合相關規範,請協助持續加強 宣導。

三、前揭管制範圍如下: (一)第一期空氣品質維護區包括:3站(市府、臺北及南港轉 運站)、6處(陽明山公園、國父紀念館、故宮博物院、 中正紀念堂、臺北101大樓、忠烈祠)。(二)第二期空氣品質維護區包括:3廠(北投、內湖及木柵焚 化廠)、1航站(臺北國際機場)。

四、出廠滿3年(含)以上未取得有效期限之優級自主管理標章 之柴油大客貨車及小貨車,或出廠滿5年以上之未完成年度 排氣定期檢驗之燃油機車,全時段禁止進入本市空氣品質 維護區管制區域,違者將採直接取締告發,處車輛所有人 或使用人新臺幣5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

五、優級自主管理標章可至各縣市環保局柴油車動力計排煙檢 測站進行排煙檢測(線上預約網站:https://mobile.epa. gov.tw/dce/checkinonline1.aspx)取得,機車排氣定期 檢驗可至各縣市定檢站辦理(定檢站查詢: https://motor.epa.gov.tw/Station/ST_Map.aspx);如 有任何疑問可電洽環保局服務專線:02-27208889分機7250 或7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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