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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重申經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勸告、警告、罰緩仍未改善之 父母或監護人,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可依「兒童及少年福利 與權益保障法」第97條及第102條規定落實裁處一案,請 查照。
發布日期 2023/6/1
發布單位 學務處
點閱次數 34
詳細內容

 主旨:重申經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勸告、警告、罰緩仍未改善之 父母或監護人,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可依「兒童及少年福利 與權益保障法」第97條及第102條規定落實裁處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2年5月24日臺教授國字第1120066585號函辦 理。

二、依「強迫入學條例」第6條規定略以,適齡國民之父母或監 護人有督促子女或受監護人入學之義務,並配合學校實施 家庭教育;其同條例第9條規定略以,其父母或監護人經勸 告後仍不送入學、復學者,應由學校報請鄉(鎮、市、 區)強迫入學委員會予以書面警告,並限期入學、復學; 仍不遵行者,由鄉(鎮、市、區)公所處100元以下罰鍰, 並限期入學、復學,另可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 法」第97條及第102條規定進行裁處,以維護學生就學權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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