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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檢送「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 理辦法」訂定草案公告影本,並附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各1份,請查照。 |
發布日期 |
2023/7/21 |
發布單位 |
學務處 |
點閱次數 |
30 |
詳細內容 |
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檢送「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 理辦法」訂定草案公告影本,並附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各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112年7月5日環署氣 籌字第1129102044B號函辦理。
二、為強化溫室氣體排放源管理,氣候變遷因應法(下稱本 法)第24條第1項增訂要求排放源排放溫室氣體達一定規模 者應進行一定比率之增量抵換,以降低事業新設或變更排 放源排放溫室氣體對氣候變遷造成之衝擊。為利前揭排放 源之增量抵換有所依據,爰依本法第24條第2項訂定「溫室 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其要點 如下: (一)法源依據。(草案第1條) (二)依本辦法應進行溫室氣體增量抵換之事業。(草案第2 (三)主管機關之分工。(草案第3條) (四)進行溫室氣體增量抵換應遵循之規定、抵換來源、抵換 期程、申請應檢具文件、提報增量抵換執行報告之期程 及包含內容、增量抵換計畫修正規定等。(草案第4條至 第10條) (五)主管機關受理審查及補正規定。(草案第11條) (六)事業未依規定抵換溫室氣體增量之態樣。(草案第12 條) (七)本辦法施行日。(草案第13條)
三、「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係為促進國家邁向 淨零排放及強化排放源管理,為落實本市2050淨零排放相 關政策,旨揭管理辦法將納入本府後續研訂相關溫室氣體 管理辦法及滾動修正相關政策配套工具。
四、隨函檢附環保署來文影本及附件各1份。如有意見或修正建 議可於期限內向環保署陳述意見或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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