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學校緊急傷病處理相關規定,請貴校務必落實辦理,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7月24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1120096957號函辦理。
二、依據「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以下簡 稱本準則)第4條第1項規定:「學校應訂定緊急傷病處理 規定,並公告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與當地緊 急醫療救護體系之連結合作事項。二、教職員工之分工及 職責事項
三、學校緊急通報流程、救護經費、護送交通 工具、護送人員順序、職務代理及其他行政協調事項。
四、緊急傷病事件發生時,檢傷分類與施救步驟、護送就 醫地點、撥打119專線與通報警察機關之注意事項、即時聯 絡學生家長告知處理措施及其他救護處理程序事項。
五、 身心復健之協助事項。
六、對外說明及溝通機制。」 三、為提供師生妥善之緊急救護服務,本準則第6條明定學校護理人員應接受緊急救護訓練課程至少四十小時,每二年接 受複訓課程八小時,並均應取得合格證明;另依本準則第5 條規定:「學校應協助教職員工及學生定期接受基本救命 術訓練課程至少4小時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並鼓勵師生成 立急救社團(隊)。」
四、各校應自行辦理,或連結衛生單位、消防單位、民間團體 等校外資源,定期實施急救訓練課程及情境演練,提升教 職員工知能,期使學校人員均具基本救護概念,面對緊急 傷病時能掌握第一時間執行急救措施,以保障教職員工生 校園健康安全。
五、綜上,學校應依本準則規定及資源特色與需求,定期辦理 急救訓練課程,並自行訂定緊急傷病處理小組之成員、分 工職責及職務代理人,以因應校園緊急傷病事件發生時, 立即啟動應變機制,由各單位人員依分工職責辦理緊急通 報、現場秩序維護、急救處理、聯絡消防單位、聯絡家 長、陪同就醫等應變措施,以及後續追蹤關懷、衛生教 育、心理諮商、學業輔導等協助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