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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檢送「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 構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公告影本,並檢附修正草案總說明 及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請查照。 |
發布日期 |
2023/8/15 |
發布單位 |
學務處 |
點閱次數 |
20 |
詳細內容 |
主旨: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檢送「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 構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公告影本,並檢附修正草案總說明 及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112年8月9日環署氣 籌字第1129103231B號函辦理。
二、氣候變遷因應法(下稱氣候法)於112年2月15日修正公 布,新增徵收碳費、效能標準、事業新設或變更排放源增 量抵換、強化自願減量機制等多元減量機制規定,因應前 述多元減量機制對於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與查驗之需求, 有強化分級管理之必要;同時考量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與 查驗,係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之基礎,國際上對此亦有強 化要求之趨勢,爰依據氣候法第22條授權修正「溫室氣體 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以提升 查驗品質為目標,增訂認證機構及修正查驗機構執行業務 應遵行事項、規範查驗機構應具備之條件、從查驗人員應 具備之學歷、經歷、查驗實績以及應受訓練等要求強化管 理,並整併簡化許可查驗項目,以因應國內多元溫室氣體 查驗需求;共分為5章,計38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授權。(修正條文第1條) (二)明確本辦法用詞定義。(修正條文第2條) (三)修正認證機關(構)資格、認證範疇及應遵循事項。 (修正條文第3條至第6條) (四)修正主管機關查核及停止委託(任)認證機關(構)規 定。(修正條文第7條至第8條) (五)修正許可查驗機構執行之查驗類別、查驗項目及應具備 條件。(修正條文第9條及第10條) (六)修正查驗人員應具備學歷、經歷、查驗實績以及應受訓 練等要求。(修正條文第11條至第13條) (七)修正查驗機構許可申請、展延、記載事項及變更規定。 (修正條文第14條、第16條至第23條及第30條) (八)明確查驗作業計畫書應記載內容。(修正條文第15條) (九)修正查驗機構許可撤銷與廢止及查驗人員資格廢止規 定。(修正條文第24條及第32條) (十)明確查驗機構進行查驗作業應遵循事項、查驗機構及查 驗人員取得許可後至少應執行之查驗作業或訓練、相關 文件要求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5條至第29條及第34 條) (十一)修正中央主管機關派員進入查驗機構或查驗現場稽查 之規定。(修正條文第31條) (十二)違反本辦法之違規態樣及裁處依據。(修正條文第33 條) (十三)新增中央主管機關查核作業得委託(任)相關機關執 行之規定。(修正條文第35條) (十四)新增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辦法所取得資料之保密規定。 (修正條文第36條) (十五)本辦法修正發布前已取得查驗機構許可證者應遵循之 規定及其期限。(修正條文第37條) (十六)本辦法發布施行日。(修正條文第38條)
三、「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係為促進國家 邁向淨零排放及強化排放源管理,為落實本市2050淨零排 放相關政策,旨揭管理辦法將納入本府後續研訂相關溫室 氣體管理辦法及滾動修正相關政策配套工具。
四、隨函檢附環保署來文影本及附件各1份。如有意見或修正建 議可於期限內向環保署陳述意見或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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