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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函轉教育部來函有關學校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 性平法)規定,經主管機關依性平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調 查,係屬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行使監督之職權範圍,受調 查學校無申復救濟之適用案,請查照 |
發布日期 |
2022/3/3 |
發布單位 |
學務處 |
點閱次數 |
294 |
詳細內容 |
主旨:函轉教育部來函有關學校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 性平法)規定,經主管機關依性平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調 查,係屬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行使監督之職權範圍,受調 查學校無申復救濟之適用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1年2月21日臺教學(三)字第1112800706號函辦 理。
二、性平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學校違反本法規定時,被害人 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 三、參照最高行政法院106年6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 議,學校為作成對教師個人措施之主體,除法律別有規定 之外,學校自不得就主管機關再申訴之結果提起行政訴訟 之意旨,爰主管機關依性平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調查學校疑 涉違反性平法之調查處理結果,乃主管機關對學校行使法 定監督權,受調查學校不得就該調查處理結果提出申復。
四、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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