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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人事室] 104學年度教師介聘市內他校作業,將採三輪方式選填志願,並依教師積分高低公開唱名介聘—參加教師介聘市內他校作業請於104年5月29日(星期5)下午4時前填妥(教師申請介聘市內他校申請表)逕送本校人事室
發布日期 2015/5/25
發布單位 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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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內容

[人事室] 104學年度教師介聘市內他校作業,將採三輪方式選填志願,並依教師積分高低公開唱名介聘—參加教師介聘市內他校作業請於104年5月29日(星期5)下午4時前填妥(教師申請介聘市內他校申請表)逕送本校人事室

 本項介聘作業國民中學教師一般科目包括:01公民與道德、02健康教育、03國文、04英文、05數學、06歷史、07地理、08理化(物理或化學)、09生物、10家政(家政與生活科技)、11童軍、12輔導活動、13體育、14美術、15音樂、16工藝(生活科技)、17地球科學、18電腦、19表演藝術等19科。
 本項介聘作業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特殊教育類包括:01身心障礙類視覺障礙組、02身心障礙類聽覺障礙組、03身心障礙類其他組(含智能障礙、語言障礙、肢體障礙、身體病弱、嚴重情緒障礙、學習障礙、多重障礙、自閉症、發展遲緩、其他顯著障礙)、04資賦優異類一般能力優異組(含一般智能優異、學性向優異)、05資賦優異類藝術才能優異組(音樂)、06資賦優異類藝術才能優異組(美術)、07資賦優異類藝術才能優異組(舞蹈)等7類。
 申請介聘特殊教育類以下組別,另需具備下列資格:
(一)身心障礙類視覺障礙組:具視覺障礙班教學經驗1年以上或有定向行動教學經驗或點字基礎。
(二)身心障礙類聽覺障礙組:具聽覺障礙班教學經驗1年以上或手語基礎。
(三)資賦優異類藝術才能優異組(音樂、美術、舞蹈):具備相關教學經驗1年以上。
 「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條文: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 又104學年度教師介聘市內他校作業,將採三輪方式選填志願,並依教師積分高低公開唱名介聘,第一輪教師選填志願後所遺原服務學校現應聘科(類)別缺額於第二輪開列,餘類推。倘該輪無志願缺額選填時,教師得於現場聲請保留選填志願機會至下一輪選填,至多保留2次機會,或填具自願放棄切結書。一經選填志願者不得申請更改,未親自到場或未委託他人到場者,以棄權論。國小普通班連帶開列之專長缺(包含英語科、輔導科、音樂科、美術科與體育科),逕依前開規定僅得由具備該科專長教師選填,倘學校因應校務需求,連帶開列之專長缺同意由未具專長教師選填,請學校於「教師申請介聘市內他校申請表」現應聘科(類)別欄位,教師填寫科(類)別後方空白處另加註「屆時得由未具專長教師選填」,以利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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