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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轉知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之「菸害防制法」, 除「第4條第1項第4款、第9條第2項、第29條第1項第3款 及第3項有關販賣菸品有同條第1項第3款情形之罰責」 外,其餘條文自112年3月22日正式施行,請查照。
發布日期 2023/4/6
發布單位 學務處
點閱次數 48
詳細內容

 轉知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之「菸害防制法」, 除「第4條第1項第4款、第9條第2項、第29條第1項第3款 及第3項有關販賣菸品有同條第1項第3款情形之罰責」 外,其餘條文自112年3月22日正式施行,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3月30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1120043877號函辦理。

二、「菸害防制法」條文涉各級學校之重點,包括全面禁止類 菸品(電子煙)、加強管制指定菸品(含加熱式菸品), 提升禁菸年齡至20歲,違法學生需接受戒菸教育,並增列 大專校院為全面禁菸場所等。

三、前揭條文自112年3月22日起施行,為維護教職員工生健 康,請學校跨處室合作,加強推動類菸品、指定菸品防制  措施,辦理戒菸教育與輔導及校園禁菸環境維護工作等。 相關實施方式請參閱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菸害防制計畫 與輔導流程。 四、檢附本市菸害防制計畫、戒菸教育輔導流程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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