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本府轉知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宣導「道路交 通安全規則」第39條第1項第18款規定,自112年7月1日起 汽車申請牌照檢驗應有符合規定之反光服裝(背心)一 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秘書處112年6月2日北市秘總字第1123006193號函 辦理。
二、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第1項第18款規定略以,汽車申 請牌照檢驗之項目及基準,包含隨車有車輛故障標誌及自 112年7月1日起應有符合國家標準CNS15909高可見度服裝— 試驗法及要求第二級以上或其他等同標準之反光服裝(背 心),爰各校(園)新購公務車輛或重新領牌時,應符合 上開規定。
三、檢附本府秘書處原函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原 函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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