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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檢送「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 辦法」訂定草案公告影本,並附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各 1份,請查照。 |
發布日期 |
2023/7/6 |
發布單位 |
學務處 |
點閱次數 |
20 |
詳細內容 |
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檢送「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 辦法」訂定草案公告影本,並附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各 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112年6月29日環署 氣籌字第1129101833B號函辦理。
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 (下稱本法)於112年2月15日公布施行,新增徵收碳費以 及事業新設或變更排放源達一定規模者應依溫室氣體增量 之一定比率進行抵換之規定;同時修正抵換專案機制為自 願減量專案,作為前述徵收碳費及增量抵換之配套措施, 提高納管事業之減量成本有效性,並提高事業自願減量誘 因。配合本法修法意旨,為加強事業及各級政府自願減量 之誘因,以簡化程序、鼓勵參與及擴展成效為方向,同時 作為碳費徵收及增量抵換之配套措施,將自願減量機制應 符合之基本原則納入,以確保國家整體達到實質減量穩健 推動。爰依本法第25條第4項授權訂定「溫室氣體自願減量 專案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法源依據。(草案第1條) (二)本辦法用詞定義。(草案第2條) (三)自願減量專案之適用程序。(草案第3條) (四)自願減量專案之申請文件、取得註冊程序、聯合共同提 出專案之額度分配、計入期、外加性分析執行原則、審 查期限、應符合原則、不得有之情形等規定。(草案第4 條至第11條) (五)中央主管機關審定溫室氣體減量方法與指定確證及查證 方式。(草案第12條) (六)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審議會進行審查作業。(草案第13 條) (七)自願減量專案之變更及展延規定。(草案第14條及第15 條) (八)自願減量專案額度核發之申請文件、監測報告書應符合 規定。(草案第16條及第17條) (九)事業開立額度帳戶及中央主管機關核撥減量額度之程序 及規定。(草案第18條及第21條) (十)事業或各級政府申請審定或修訂溫室氣體減量方法之規 定。(草案第19條) (十一)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專案之情形。(草案第20條) (十二)本辦法施行日。(草案第22條)
三、「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涉及本市辦理各溫室氣體減量方案、調適方案擬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等多 面向政策推動事宜,為落實本市淨零排放相關政策,本局 將納入後續研訂相關溫室氣體管理辦法及滾動修正相關政 策配套工具。
四、隨函檢附環保署來文影本及附件各1份。如有意見或修正建 議可於期限內向環保署陳述意見或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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