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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宣導公務員兼職等規定,請同仁務必遵守
發布日期 2023/8/14
發布單位 人事室
點閱次數 194
詳細內容

 

   1.    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規定

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

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依法令兼任前二項公職或業務者,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有第二項但書及前項但書規定情形,應報經服務機關(構)備查;機關(構)首長應報經上級機關(構)備查。

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

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行為,對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者,不得為之。

公務員兼任第三項所定公職或業務及第四項所定工作或職務;其申請同意之條件、程序、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2.    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

https://www.aac.moj.gov.tw/6398/6644/656140/656143/658535/post

3.    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

 

https://www.laws.taipei.gov.tw/Law/LawSearch/LawArticleContent?lawId=A040160021021000-20210122&realID=%E8%A1%8C%E6%94%BF16-02-00-210&lawArticleContentBut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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